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产学研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导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和高校创新要素集聚的资源优势,加强校企协同创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 联盟性质:产学研联盟是由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和关注艺术设计发展的企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组建的以企业、院校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型组织,是联盟成员各方合作共赢的协同创新平台。
第四条 联盟宗旨:本着高校与企业“优势互补、产学研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密切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与无锡地区设计行业的联系,为长三角地区艺术设计的蓬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联盟目标: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发挥科教人才资源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设计成果转化,实现设计同经济的有效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
第六条 联盟任务:促进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与企业共同建立校企联合培养体系,实现院校与企业资源共享,构建充满活力的校企双主体办学体制机制,建成我院“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学团队;促进校企双方共同建立实践基地,开展项目实践,构建新的课程体系以及富有专业特色的“校企合作、项目育人”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产学研合作新思路,在校企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构建具有专业特色的人才选拔模式,搭建行业人才缓冲池,促进设计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联盟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构成,产学研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联盟理事会下设学术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九条 新增补理事会成员,由希望加入人员与理事会协商后,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对一年以上不履行产学研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单位,经理事长提议,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暂停其在理事会的活动一年。被暂停活动的联盟机构仍不愿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经理事长提议,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终止其联盟机构资格。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联盟机构;审定联盟理事会下属学术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检查、督促联盟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议、决定新增补的联盟机构,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六条 聘任联盟理事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指导各委员会工作,聘任联盟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负责人。
第四章 义务
第十七条 本着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为依托的原则,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
第十八条 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要优先考虑向联盟机构输送其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如为联盟机构提前举办学生就业洽谈会),优先考虑为联盟机构的职工培训和各种层次的继续教育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各联盟机构应优先优惠为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提供生产实习基地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实习,协助学院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考核;同时优先考虑在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设立专项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毕业后到联盟机构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在信息和学术交流方面的合作。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可组织校内外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联盟机构的发展战略、管理经营、设计创新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并应联盟机构之邀,可组织专项攻关研究。在参加有关专业会议、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方面,学校和各联盟机构要相互提供信息和优惠条件。各联盟机构要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互为对方提供国内外设计前沿信息。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的图书资料要优先优惠为联盟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和各联盟机构要发挥各自的人才优势,根据需要,相互选派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专家到对方单位兼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无锡太湖学院艺术学院和联盟机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工作的发展,各联盟机构可在太湖学院艺术学院举行专业学术讲座,并参加理事会下属学术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活动,并以各种形式提供支持赞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由联盟理事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